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 2024-06-15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相关内容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一十四条放火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者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款的规定处罚。

**百二十七条**、抢夺枪支、**、**、危险物质罪

**、抢夺枪支、**、**的,或者**、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者死**。抢劫枪支、**、**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者死**。

**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参加集会、游行、**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民用**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1)《民用**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的条例法规。

(2)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品,不得从事**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品。(3)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作业。(当地公安机关要求:各**施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对**作业现场所有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了解,不得安排有**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报复社会心理等记录的人员在现场从事**作业工作。)  民用**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4)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民用**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5)第三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作业。(6)第三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7)第三十八条 实施**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品。(8)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品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作业的;  (二)营业性**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作业的。  **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民用**品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民用**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